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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中華顧問、世曦公司、行政院、交通部勞退金案

發佈日期:2015/3/9
受文者: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3月06日
發文字號:(104)世曦工三字第0019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

主旨:就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曦公司)員工相關權益問題,本工會綜整會員同仁意見,詳如說明,敬請 查照惠覆。

說明:
一、緣 貴工程司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無法換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以經營工程技術顧問業之故,遂於民國(下同)96年轉投資設立世曦公司, 貴工程司僅留用極少部分基本管理員工,而要求其餘員工轉任世曦公司以承續經營前述業務。

二、覆因, 貴工程司於設立世曦公司之際,為符合退休金相關法令規定,試算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轉任世曦公司員工所需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下稱舊制退休金)金額逾三十億,需積極處分不動產及投資資產,方足以將上開舊制退休金款項一次全部撥付予世曦公司,用於存入舊制退休金專戶或支付予轉任世曦公司員工結清年資之退休金;惟因適逢經濟不景氣,處分資產將造成重大虧損, 貴工程司與世曦公司遂提出以三方協議方式與轉任員工約定舊制退休金之處理方式,員工本於司內所有資產均係同仁數十年打拼之成果,不忍資產遭受賤賣,遂同意簽署三方協議書,合先敘明。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之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該法於民國93年6月30日公告(公布後一年施行),故 貴工程司應於99年6月底前依法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然據悉 貴工程司並未依前開規定辦理,且本公司員工自96年轉任至世曦公司後, 貴工程司卻表示轉任世曦公司之員工已非司內員工,僅可派代表列席該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不得實質參與委員會之運作;而 貴工程司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提撥金額係以司內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人數計算,致上開專戶結餘逐年遞減,另自103年起, 貴工程司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即未再通知轉任世曦公司員工代表列席,相關員工無法得知該專戶之收支明細及結餘,引起會員同仁恐慌。

四、邇來本工會接獲 貴工程司董事會通過將轉任世曦公司員工之舊制退休金之平均工資計算至103年12月31日止,其後即由世曦公司負擔之決議,此決議顯然違反三方協議書之約定。因此轉任世曦公司員工要求本會鄭重表達 貴工程司董事會應撤回該項決議之意見。

五、如依現行三方協議約定之處理方式需歷時二十餘年方能完全解決轉任世曦公司員工舊制退休金之問題,倘此問題持續存在,除實質上造成世曦公司潛在負債外,若每年為此問題爭議不休,勢必嚴重影響相關同仁之士氣及向心力。由於現時景氣回升, 貴工程司之各項資產價值勢必增值,如為求一勞永逸,建請 貴工程司研擬一套合理、優惠快速有效解決舊制退休金之方案,與轉任世曦公司員工協議後為之。其中以優惠的方式結清舊制退休金亦可為研擬之選項之一。



正本: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副本:行政院、交通部、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檔案下載:函中華顧問、世曦、行政院、交通部_勞退金1040309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