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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大補帖

發佈日期:2015/9/18
★【勞動基準法用辭定義】: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
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
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勞退舊制】
勞退舊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章退休規定辦理,由雇主依每月薪資總額2%~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此帳戶專款專用,所有權屬於雇主,並由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 勞工退休金條例94年7月1日施行後,於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選擇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而保留舊制工作年資者,其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
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的實質內涵】
所謂員工月薪資總額,是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的「工資」為準,舉凡員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還有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應計算在內。要特別提醒雇主注意的是,薪資項目是否「經常性給與」並非是認定「工資」的唯一要件,只要是員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無論採任何名目發給,或多久發給一次,都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如本薪、全勤獎金、職務津貼、不休假獎金、伙食津貼、加班費、每月發給的久任獎金、每月不固定的績效獎金…等都屬薪資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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