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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勞工「週休二日」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發佈日期:2016/6/29
《勞動基準法》落實勞工「週休二日」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政務委員邀集有關機關初審完畢,將於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勞動部將持續溝通,爭取各界支持。

發布日期:105-06-29

有關《勞動基準法》中落實「勞工週休二日」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今(29)日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邀集有關機關初審完畢,將於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勞動部部長郭芳煜表示,本次有關工時修法的爭議,起因於法定正常工時雖自105年1月1日起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但由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並未配合修正,仍為每7日休息1日,以致部分企業將每週40小時之正常工時安排於6個工作日中,衍生未能落實「週休二日」之遺憾。為有效落實「週休二日」之立法意旨,勞動部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每7日至少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增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並列計於延長工時」,希望從制度上建構「週休二日」之明確法源。

郭部長強調,只有在制度上確立「週休二日」之前提下,始考量將「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全國一致之規定,惟「五一勞動節」仍然保留,使勞工基本勞動權益獲得更合理之保障。

勞動部特別指出,《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與《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例假,雖然都名為「例假」,但意涵完全不同:公務員雖有例假二日之規定,但毋須任何前提要件,都可能因為任務需要被召回出勤。但《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除非有重大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絕對禁止勞工出勤。舉例來說,如果《勞動基準法》採「每週二例」之規定,未來即使同事請假,要協商休例假者出勤代班,也算違法,勞資間幾乎毫無合理運作空間,根本不可行,全世界亦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勞動法令,採「每週二例」之立法例。因此,採行「一例一休」的方式規劃,是最務實之作法。

針對部分勞工團體仍然擔心,如果採「一例一休」,雇主要求勞工所有休息日都出勤,仍無法獲得充分休息之疑慮,勞動部回應,已同時配套採取「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並將「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之作法,可使雇主於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此外,勞動部並將啟動「1955」申訴專線,受理整合各項勞動條件申訴案件,即時派員實施勞動檢查,保障勞工權益。為讓政策早日落實,勞動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期使本法案儘早完成三讀。未來新法通過實施後,勞動部將加強對企業及勞工進行宣導。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為落實週休二日,但考量例假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之2日之休息,採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之方式,規範休息日出勤之時數並應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另明定實施彈性工時於適用例假及休息日規定均應遵守之規範。
2.除維持現行平時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標準外,另配合新增休息日規定,增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之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1/3以上;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2/3以上。另有鑑於勞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為使雇主於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爰明定4小時以內者、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工作時間及工資。
3.《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回歸依照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之規範,全國一致,但考量勞動節之特殊意義,仍於本法內明定「五一勞動節」應予放假。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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