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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襲 北市府勞動局提醒相關勞動權益及工作安全

發佈日期:2016/7/7
颱風來襲 北市府勞動局提醒相關勞動權益及工作安全
刊登日期 1050707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特針對事業單位如遇颱風影響而停止上班所衍生相關出勤給薪問題、停課不停班所生家庭照顧之需求及提醒雇主應負起颱風天勞工出勤外勤安全,予以說明。

一、事業單位因颱風影響而停止上班所衍生相關出勤給薪問題,依勞動部公告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只要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該轄區首長宣布停止辦公,而勞工未出勤時,事業單位就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並於出勤紀錄以颱風停班註記,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行為。例如勞工居住於桃園縣,工作地卻在臺北市,上班途經新北市,只要其中一縣市宣布停止上班,即適用該要點規定。

颱風期間,勞工於平常排班日出勤者,雇主除應給付當日工資外,建議宜加給工資或津貼,提供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惟勞工當日未出勤者,雇主無給付未出勤時數工資部分,尚無違法之虞。
另雇主不應強迫已出勤勞工繼續出勤,如基於「營業之需要」而要求勞工繼續出勤逾正常工作時間,應按加班時數加倍給予加班費,並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如無工會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二、如臺北市政府或其他鄰近縣市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停課時,該日需上班之勞工如因其家庭成員有受照顧需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不利處分,違者將處新臺幣2萬至30萬罰款,並公告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三、餐飲外送、新聞記者及郵務快遞業等外勤工作人員於颱風天執行外勤工作具有高度風險,發生職業災害風險更高,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維護颱風天外勤工作人員工作之安全,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新聞記者採訪高風險新聞事件時,雇主應針對現場可能之危險情境,進行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且應使其接受特殊之專業及安全訓練,對於採訪時之人員、裝備、安全措施及意外保險亦應妥為規劃,採訪人員亦應遵守危機事件現場所設置之新聞警戒線及相關配合措施,在未有新聞警戒線之場所時,應維持適當安全距離,以確保自身安全。

企業雇主或民眾於對颱風天出勤給薪如有問題,可洽詢1999轉勞動局勞動基準科;外(出)勤安全維護與防護措施可洽詢1999轉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如有家庭照顧假等疑問,可洽詢1999分機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http://bola.gov.taipei)參考相關資訊。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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