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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世曦企業工會及台灣世曦公司簽訂團體協約

發佈日期:2016/7/1
台灣世曦企業工會及台灣世曦公司簽訂團體協約
公司 新聞稿
刊登105-07-01

本公司與世曦企業工會於105年6月28日由李建中董事長與世曦企業工會理事長林志權代表雙方簽訂團體協約,簽約儀式假本公司華光會議廳舉行,公司協理以上主管及工會代表列席觀禮,場面隆重盛大。

世曦團體協約係於103年11月19日由世曦工會擬定草案提請雙方協議,勞資雙方歷經588天協商,終於修成正果。該協約明訂資方不得擅自降低勞方勞動條件及福利,並規範資方遇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訂情形因併購、改組至需資遣工會會員時,應與工會「協商」,對勞權保護極具貢獻。此外協約也明訂「禁止搭便車條款」,保障會員權益,係鞏固勞資關係良性發展一大突破,為時下社會上普遍瀰漫勞資衝突的氛圍注入一股清流。

林志權理事長表示,這是世曦勞資關係建立誠信互動重要的里程碑,社會上很多勞資衝突大都是勞資雙方溝通不良及誤解所造成,啃食社會成本傷害太大,呼籲各企業經營者應敞開心胸,把名義上『對立』的勞資關係轉換成『對等』的伙伴關係方能營造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