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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服務年資與特別休假日數

發佈日期:2016/3/28
勞工服務年資與特別休假日數 刊登日期105年3月28日

說明:
1.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計算日之結果估算特別休假日數。

2.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3.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4.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歷次擴大適用公告,或電洽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諮詢。

5.範例
(1)甲勞工於A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0年3月24日,繼續工作至101年3月23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1年3月24日至102年3月23日止,給予7天之特別休假,縱若勞工於101年4月30日離職,仍得請休該7日之特別休假。

(2)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96年3月2日,截至100年12月31日,繼續工作滿4年,雇主應自97年3月2日至98年3月1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自98年3月2日至99年3月1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自99年3月2日至100年3月1日止,給予第3年10日之特別休假;自100年3月2日至101年3月1日止,給予第4年10日之特別休假,縱若勞工於100年12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4年10日之特別休假。

(3)丙勞工於C公司之到職日期為98年9月1日,繼續工作至99年8月31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99年9月1日起給予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如勞工於99年10月1日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至100年3月31日止,並自100年4月1日復職,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請休權利及期間,不受影響。至於第2年之特別休假,因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事業單位於丙勞工復職後工作,加計留職停薪前之工作年資,合計滿2年之翌日起給予特別休假;即雇主得自101年3月1日至102年2月28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

6.相關網站連結:歷次擴大適用公告

7.服務年資與特別休假日數對照表
滿第1年 7日 滿第13年 18日
滿第2年 7日 滿第14年 19日
滿第3年 10日 滿第15年 20日
滿第4年 10日 滿第16年 21日
滿第5年 14日 滿第17年 22日
滿第6年 14日 滿第18年 23日
滿第7年 14日 滿第19年 24日
滿第8年 14日 滿第20年 25日
滿第9年 14日 滿第21年 26日
滿第10年 15日 滿第22年 27日
滿第11年 16日 滿第23年 28日
滿第12年 17日 滿第24年 29日
滿第25年以上 30日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轉載 刊登日期1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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