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何謂團體協約?

發佈日期:2016/5/5
何謂團體協約?
105-05-05刊登
團體協約談什麼?
當我們進入某企業工作時,首先會考量要付出什麼?回報多少?從個人角度來看,只要彼此講定工作內容與薪水即可,但若從歷史脈絡來看,自從工業革命後,資本家越來越大,由獨資老闆到合夥開公司,甚至到集團企業或跨國公司,但勞工若仍然是獨自一人面對老闆,兩邊力量勢必懸殊。

那麼團體協約是什麼呢?首先,團體協約不是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是勞工個人與雇主約定勞雇關係的契約,只要彼此講定工作內容與薪水,勞動契約就算成立,而團體協約是勞工團體與雇主或雇主團體所簽訂的書面契約,作為勞動契約的基本準則。

其次,團體協約不是工作規則,工作規則是雇主單方決定,基於事業單位的經營與管理需要,針對勞工在工作場所的行為所定的規範,而團體協約是勞工團體(即工會)與雇主雙方都同意下才簽訂的。而且在法律位階上,團體協約高於工作規則,若工作規則若違反團體協約,是無效的。

以工會為單位與雇主簽訂,而且勞資雙方都同意下簽訂的書面契約,便叫團體協約。因此勞工必須團結起來組成工會,才能透過集體協商,以工會為單位與資方做對等的協商,爭取較好待遇,而團體協約正是工會行使集體協商權的產物。

團體協約談什麼?
就團體協約法第一條條文,說明團體協約應以「勞動關係」為規定之內容,具體來說便是包括下列的內容:薪資、獎金、僱用、調職、解僱與離職、薪資與獎金、工時、休息與休假、退休、撫卹等。

那麼團體協約是簽一次就永久有效嗎?不,依照團體協約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團體協約簽訂的有效期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視為三年,最少要存續一年,一年後勞資任一方都可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是需要在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而簽訂團體協約的好處在於,就算協約終止了,仍具有餘效,在新的團體協約訂定前,有關勞動關係的協約內容仍然是適用的。

至於行政院剛通過的「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增訂「誠信協商」條款,勞資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拒絕進行團體協約協商,違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草案增訂「禁止搭便車條款」,就是團體協約得約定,受團體協約拘束的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團體協約關係人的勞工,調整該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事項。非會員要享受團體協約,應繳交一定費用給工會。簡單的說,就是希望勞工不要有搭便車的心理,如此勞工的團結權才能真正壯大。

團體協約在台灣
台灣現行的團體協約法,是在1930年10月28日公布、1932年11月1日起施行,算是元老級的法令。不過由於台灣的歷史脈絡使然,對工會的限制很多,使得工會數量很少、力量很小,所以有實力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的工會並不多,而且比較多都是以單一公司為單位(例如渣打商銀)的團體協約為主,而以行業別(例如銀行業)為單位的團體協約則相當少見。

以2005年的數據為例,全台灣簽訂團體協約的企業只有255家,其中(公司別的)產業工會有236家,(行業別的)職業工會則有19家。

台灣的工會中,民營企業中具有工會的比例偏低,更何況要有團體協約的出現,不過在1990年代初期後,民營企業簽訂團體協約的家數有增加趨勢,這與公營事業民營化的風潮密切相關,銀行業的變遷即為一例,政府為推動民營化,使得團體協約成了公部門依法行事下的產物。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轉載 10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