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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傷病請假或申請留職停薪,可以申報退保嗎?

發佈日期:2016/5/2
員工因傷病請假或申請留職停薪,可以申報退保嗎?
105.05.02刊登

Q:老闆最近指派小姿負責經辦公司勞保相關業務,因為原來負責經辦的同事A上禮拜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請病假療傷,另一位同事B也因為罹癌請病假中,正打算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老闆告訴小姿說,同事A、B有好一段時間無法回公司上班,乾脆先把他們申報退保,可以省些保費。小姿雖然對勞保相關規定不太清楚,但是總覺得老闆的說法好像不對,真的可以直接將同事A、B申報退保嗎?

A:
員工請病假期間不可以申報退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請病假期間仍然是投保單位僱用的員工,不能任意辦理退保。如果投保單位未依規定任意將員工退保,不但會被核處罰鍰,員工若因此權益受損,未能領取勞(就)保保險給付,也必須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除非投保單位和員工終止僱傭關係,投保單位才可在員工離職當天辦理退保手續。
所以,小姿的同事A、B分別因受傷及罹患疾病請病假,在他們請假期間,公司不能申報他們退保。

員工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可以繼續加保嗎?該如何辦理呢?
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期滿仍未痊癒者,如經服務單位准予留職停薪,在普通傷病1年,職業災害2年之期限內,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而且,此類被保險人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辦理繼續加保時,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送勞保局登記;復職時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通知勞保局。員工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的保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員工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同事B請完病假後,仍需接受化療無法返回工作,他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1年,並表示他的勞保要繼續加保。小姿可先請同事B提供診斷證明書,填妥繼續加保申請書並檢附診斷書,再寄到勞保局,就完成繼續加保手續了。

員工因傷病請假或申請留職停薪,勞工退休金部分又該如何辦理呢?
勞工退休金部分,員工如於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經雇主同意繼續給病假(尚未留職停薪)致全月無薪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最低月提繳工資級距1,500元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如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者,從其約定。員工如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勞工退休金;勞工復職時,雇主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向該局申報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惟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於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以原領工資,繼續按月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轉載 105.05.02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