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9月28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均可依法放假

發佈日期:2016/9/23
【澄清稿】9月28日因係現行《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均可依法放假
•日期: 105-09-23

9月28日因係現行《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孔子誕辰紀念日」(並非外界誤以為之「教師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均可依法放假。
另媒體報導與讀者投書有關「9月28日放假問題」,勞動部澄清如下:
1.《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條例》之適用對象與制度規範並不相同,雇主是否應為受僱者投保勞保,係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至《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與是否加保勞保並無直接關聯。因此,公、私立各級學校之工作者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及第37條休假之規定,並非以投保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作為判斷依據,應以其是否為《勞動基準法》所定適用對象為準。

2.私立學校編制外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或從事之教學課程非屬「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大專院校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者,以及公私立學校工友、技工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於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放假。至於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代理教師、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教師,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因其相關權益由教育部所定相關法令保障,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3.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代理教師,因非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也就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而休假,更不致於產生「將花費鐘點費,誰埋單」之問題。

4.現階段公、私立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與其他教育人員法令之受僱者休假問題,可參照5月1日「勞動節」之處理方式辦理,應可兼顧學生與勞工權益,尚不致產生運作困難。

仍須澄清的是,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是否已參加勞工保險,與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無涉。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是否放假,仍應回歸工作者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作為判斷依據。
•業務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 105-09-22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