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薪資之申報得否由勞、雇雙方協議增減 |
發佈日期:2016/10/17 |
投保薪資之申報得否由勞、雇雙方協議增減?
105.10.17刊登
Q:小玉今年剛轉換工作,她到職時與雇主約定每月薪資為35,000元,但小玉想多存點錢,少扣一些保險費,於是向雇主提議,在其任職期間的勞(就)保投保薪資均以基本工資投保,並簽署了同意書。小玉的雇主申報其加保時,即以雙方協議之金額,即當年度的基本工資20,008元申報小玉的投保薪資。惟投保薪資之申報是否得以勞、雇雙方協議之金額增減?
A:
投保單位應以員工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依照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與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
又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的投保薪資,如果月薪資總額尚不能確定,可以以約定的月薪資或同一工作等級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的適當等級金額申報加保,俟日後員工的月薪資總額有變動時,至遲於每年2月及8月底前以最近3個月平均薪資申報調整員工的投保薪資,其調整自申報之次月1 日起生效。又投保單位如為即時反映員工薪資所得,亦可採按月、2個月或按季申報調整,更能適時保障員工權益。
投保單位如未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將受相關罰則之處分,員工如有權益受損,亦應負責賠償
投保單位將員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如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勞保投保薪資之申報法已明定,非得由勞、雇雙方任意協議增減
小玉到職時,與雇主約定每月薪資為35,000元,小玉的雇主申報其加保的投保薪資,應按小玉的月薪資總額並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即36,300元申報,不得以雙方協議之金額基本工資申報,又日後小玉的月薪資總額如有變動,雇主應再於規定期限(每年2月及8月底)前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小玉的雇主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小玉的投保薪資,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被核處罰鍰,不因雙方有協議金額而得免除雇主的罰則,如因此造成小玉勞(就)保保險給付之損失,雇主仍要負賠償責任。所以,投保單位申報員工之投保薪資,應按員工月薪資總額申報,此為法所明定,不可由勞、雇雙方任意協議增減。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轉載 105.10.17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