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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試算系統,歡迎試算加班費

發佈日期:2016/7/20
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上線,歡迎利用試算加班費金額
勞動部「105-07-20刊登

勞動部建置的「加班費試算系統」已於105年7月20日上線,歡迎各界多加利用及試算加班費金額。

勞動部表示,鑑於近來各界對於《勞動基準法》之現行規定及「一例一休」、「每週二例」草案有所討論,部分人士或有誤解。為使各界更瞭解《勞動基準法》現行規定及不同版本修正草案計算加班費的差別,特別建置了「加班費試算系統」提供試算參考。

勞動部同時表示,因本系統為初步建立的版本,若民眾使用上或發現程式上有不周延之處,歡迎來電告知業務單位(02-85902734~35),將有專人進一步處理。
http://labweb.mol.gov.tw/

加班費試算系統
法令依據及解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現行規定相關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其標準為: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0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週休二日草案相關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及休息日工作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3)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4)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0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兩例假草案相關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0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例假。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前置條件:
•每週一至五為正常工作時間,每日工作時數為8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之例假,現行勞動基準法版本及勞動部週休二日草案版本,假設為週日;兩例假草案版本假設為週六、週日。
•現行勞動基準法版本之週六為縮減工時後產生之休息日(時間);勞動部週休二日草案版本,假設週六休息日
•基於以上假設,在計算部分工時、輪班制度或彈性工時之時(例如每日工時未達8小時、四班二輪等)可能會與實際狀況有誤差。
•下方之「額外工資」欄位包含平日及休息日之加班費,及例假日加倍發給之工資。

•條件設定
•假設勞工採月薪制,月工資總額 元,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 240 小時者(即月薪總額除以30日再除以8小時核計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
•例假日工作條件設定:
例假日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勞工假期之情況。

例假日如沒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之發生,雇主違法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之情況,屬於違法事項,另應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轉載 10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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