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之加班費,應否列入申報投保薪資 |
發佈日期:2016/12/26 |
員工之加班費,應否列入申報投保薪資
105.12.26刊登
Q:小千是診所的櫃台人員,薪資以月薪36,000元計算,每天工作8個小時,工作時間是星期一到星期五,但老闆有時會請她週六來加班。聽說最近勞基法修正後,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費會提高,小千想知道修法後休息日的加班費怎麼算﹖是否要列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呢?
A:投保單位應以員工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依照規定,雇主應按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也就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其他經常性之津貼、獎金、加班費等),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的等級金額申報投保薪資。因此,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屬工資範圍,應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於105年12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訂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的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日,1日為休息日。另外,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工作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超過2小時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且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以小千為例,如果老闆跟他約定,星期一到星期五是工作日,星期六是休息日,星期日是例假日,老闆要求小千在星期六的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只有6小時,老闆也一樣必須給付當日(休息日)的加班費1,900元(計算方式:每小時工資150元 × 1⅓ × 2 + 150 × 1⅔ × 6,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
休息日的加班費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也就是說,小千在星期六的休息日出勤工作所得的加班費1,900元,屬於工資,應列入月薪資總額內計算,小千這個月的月薪資總額應為36,000元+1,900元=37,900元。
小千的月薪資總額已有變動,老闆至遲應於每年2月及8月底前覈實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亦可按月、二個月或按季申報調整,更能適時保障員工的權益。又投保薪資調整是從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勞保局的次月1日起生效。
投保單位如未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或未依規定給付休息日的加班費,將受相關罰則之處分,員工如有權益受損,亦應負責賠償
投保單位將員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如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又小千的老闆如果沒有依照規定給付休息日的加班費,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將會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另將按次處罰。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轉載 10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