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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勞動基準法 一例一休、特別休假 遵守法令規定與研析

發佈日期:2017/1/11
新修正勞動基準法 一例一休、特別休假 遵守法令規定與研析
106年度勞動事務學院第一期-勞動基準法修法課程
106-01-11刊登
提醒:自106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為
月薪制:21009元/月
時薪制:133元/時
*日薪制:應以時薪換算8小時薪資

各修正條文實施日期
►明訂106年1月1日實施
第37條(國定假日比照內政部公布放假日+勞動節)
第38條(特別休假)
►總統12.21公布、12.23施行
第23條(薪資清冊記錄)
第24條(加班費)
第30條之1(四週變形工時)
第36條(一例一休)
第39條(國定假日出勤)
第74條(員工申訴保護條款)
第79條(罰則)
►由行政院另行公布實施日期
第34條(輪班間隔11小時)

修法重點I
●第36條:修正為每7日應有之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日為休息日,讓勞工可以確定享有每週兩天之休息(第39條:工資照給),勞工也可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 
→彈性運用法定休息日或提供有經濟需求勞工出勤
●第24條: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
→休息日加班費支出增加避免勞工過度勞動
●第37條:調整國定假日
→全國假期一致性

修法重點II
●第23條: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
→薪資明細單的產製
●第34條: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
→充分休息
●第38條:增加特別休假條件並將特別休假排定權交由勞工
→特別休天數增加增加雇主通知、無因折算工資責任
●第74條:吹哨保護條款
→個資保護、不利勞工的處分
●第79條:提高罰則上限至新臺幣100萬元。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衝擊與挑戰I
挑戰一:出勤紀錄記載與輪排
班排班表或出勤紀錄經常並未區分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及其他假別,如何依法計算休息日工作時間以及給付加班費?
採用變形工時制度之事業單位如何配合調整?
休息日出勤換補休比例?

挑戰二:以月總工時出勤計算加班時數及休假日不算工作時數的錯誤
法定以超過日工時8小時與週工時40小時認定加班時數,但事業單位習慣以月出勤日數及月總工時概念計算延長工時、加班費,對於休假日免出勤時數未計算入週正常工時內!

挑戰三:違反哪一條?
一例一休明列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出勤加班費之計算方式又訂於第24條,如事業單位未使勞工排定休息日(與例假),且無給付加班費時,究竟違反哪一條?

挑戰四:彈性休假與休息日之加班時數間問題?
休息日出勤既認定延長工時,暫依現行函釋似可以選擇補休。但事業單位強制或暗示勞工僅選擇補休,勢必使得本次修法以勞工休息日加班費提高 限制事業單位不使勞工出勤則才能達到每週二休(一例一休)且增加休息日政策目的無法實現。

挑戰五:特別休假是休養生息優先還是換取工資?
限縮協商排定與指定與要求雇主責任:「勞工指定」、「雇主應告知」、「未休完日折算工資」、「工資清冊記載」、「定期以書面通知」等規定,如此要如何推動落實特別休假制度。

挑戰六:認知勞動基準法僅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事業單位應該要以遵守法令規定標準為底限,並且積極向上提升勞動條件作為努力目標,透過勞資會議、工作規則、團體協約與員工進行雙向的溝通,促進勞資雙贏的局面。

新修正條文解析
第23條–(工資清冊)修法後
1. 雇主應「提供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2. 雇主除原本置備工資清冊,並應記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 年。

第24條-法定休息日加班費
1.倍率
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2. 計給方式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
●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
●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
●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第34條-(輪班更換班次間隔)
修法後-應有連續11小時
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週休為1例假+1休息日
「1例1休」勞資雙方仍保有休息日加班的選項,惟須受兩項規範箝制:
「工資成本」-休息日出勤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以8小時計,前2個小時加班費另再加給4/3,第3個小時起加班費另再加給5/3。
→雇主成本增加,降低要求勞工出勤誘因。
「工時安排」-休息日出勤納入延長工時總數(46H)計算。
→可避免雇主濫用。

第36條-例假、法定休息日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37條-國定假日全國一致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和平紀念日
國慶日
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
端午節
中秋節
農曆除夕
勞動節

第39條-休息日工資照給
修法後休息日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106年度勞動事務學院第一期-勞動基準法修法課程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轉載106-01-11
*檔案下載:勞訊59 新修正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修特別休假_1051206.pdf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懶人包 - YouTube (360p).mp4
週休二日座談會說明 - YouTube (360p).m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