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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轉換成工資之計算基準

發佈日期:2017/1/11
特休假轉換成工資之計算基準
2017-01-11

特別休假如因離職或資遣等狀況未放完而公司同意轉換成工資,請問特休假轉換成工資的計算基準為何?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17日勞動2字第0970085418號函:「……..2、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勞動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上開工資應按平日之工資折算,與平均工資無涉。」,基上,如年度終結或終止勞動契約(如:退休、資遣等)時,因可歸責於雇主因素致勞工無法將特別休假使用完畢者,雇主於計算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時,應以勞工平日工資計算;換言之,如勞工平日每月工資為3萬元,尚有2天特別休假未休,則雇主應發給2千元﹝(3萬/30天)*2﹞之應休未休之休假工資。

平日工資指的是正常工時內的工資,績效獎金是依其績效表現所給,加班費是延長工時工資的俗稱,原本計算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時就不計入,如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將績效獎金及加班費列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之計算基礎,於法並無不可。勞動基準法第2條有關工資之定義,是針對工資做名詞解釋,例如:正常工時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皆為工資範疇,但計算平日工資時,延長工時工資是不予計入;因特別休假當日所領取之工資係正常工時內之工資,故未將延長工時工資列入計算;至於績效獎金部分,一般係以其績效或業績表現,達成目標所獲得之報酬,如於計算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時,欲將績效獎金列入平日工資計算基礎,宜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為妥。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2017-01-11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