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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退休金相關Q&A

發佈日期:2017/3/16
新制退休金相關Q&A(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退新制

Q1.什麼是個人退休帳戶制?
新制退休金分為個人退休金帳戶與年金保險制兩種,個人退休金帳戶是由勞工與雇主每月固定提撥薪資比例,勞工最多每月自願提撥薪資6%並享賦稅優惠,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扣除;雇主最少須提撥勞工薪資6%並存入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
此帳戶由勞保局負責統籌規劃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政府提供最低保證收益。
個人帳戶制的優點是︰
(1) 不怕換工作;
(2) 不怕公司倒閉;
(3) 瞭解個人退休金之存儲情形,利於老年規劃;
(4) 工作年資高者,領取額度將比舊制多;
(5)有能力額外提撥6%的人,還可以節稅,退休時領取雙倍。
而「年金保險制」,由事業單位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商品。事業單位申請實施年金保險必須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35條規定之要件:僱用勞工人數達200以上,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一半以上勞工同意,而且初次申請時有一半以上的勞工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詳細內容可參考年金保險)

勞退新制有兩種制度:
1.個人退休金帳戶:
.適合一般勞工
.由政付監督
.可自提6%
2.年金保險制:
.需有200人參加
.過半數員工同意
.由保險公司操作

Q2.勞退新制是否會改變勞工在勞工保險條例的權益?
勞退新制是規範個別雇主對於勞工應有的退休金給付義務,並不會影響勞保條例的權益。因此,勞工老年退休會有雙重保障,一為雇主給付之退休金,一為勞保之老年給付。

Q3.新制的勞工退休基金將如何運用?
勞工退休金的運用,除了成立一個獨立的勞工退休金監理委員會加以管理外,也將委託專業金融機構經營,以增加勞工退休金運用的效益。

Q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調動勞工至另一關係企業,應如何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即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可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新制),不得再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下簡稱舊制)。
2.關係企業依法係為各自獨立運作之私益法人,雇主調動勞工至他事業單位(關係企業)工作,因涉及當事人之一方或提供勞務之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
因此於新制施行後,雇主若有上開調動情事,且經勞工同意,即依本條例第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制。如雇主依新制提繳退休金,並併計勞工所有在原事業單位與他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服務之年資,俟後採舊制標準給付退休金,因屬從優之規定者,自屬可行。
3.另,若屬所謂借調之勞動關係,乃勞工在原雇主僱用下,在他事業單位提供相當期間之勞務。勞工於新制施行後,被要求前往他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但編制仍在原事業單位,且向原事業單位領取薪資。因勞工與原事業單位間之勞動契約並未因赴他事業單位而終止,故勞工仍得依其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4日勞動4字第0940021507號函)

調動勞工至另一關係企業,應如何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說明:
1.可併計算年資的情況有:
.雖調動到其它單位但薪資仍向原單位領取。
.人與薪資調到其它單位但之前舊年資雇主仍有給付。
2.不可選擇舊制的情況有:
.只要是離職到新公司就屬於勞退新制。
Q5.誰是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新制)之適用對象?
依新制第7條規定,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及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103年1月17日修法新增)。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係指經行政院行政院勞動部公告指定之行業。(新制第7條、勞基法第3條)

Q6.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及工讀生是否須依新制規定提撥退休金?勞工於試用期間是否仍要提撥?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均適用新制,並無排除定期契約工、臨時人員及工讀生,勞工於試用期間仍必須要提撥。(新制第7條)

Q7.公務機關是否應為其約聘僱人員提撥退休金?
依行政院94年5月20日院勞字第0940085232號函,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應由用人機關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之精神,自95年1月1日起為其提繳退休金。
有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係指除公務人員(即依各種公務員人事法令進用及管理人員)、聘僱人員(即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1日公告指定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外,與公務機構有僱傭關係之臨時人員,即為上開規定之適用對象。

Q8.勞工同時任職於不同事業單位(如:兼職)的話,其雇主應如何提撥退休金?
各雇主均應分別依規定辦理提撥。

Q9.女性勞工產假期間,雇主是否仍繼續為其提繳退休金?
女性勞工在產假期間應依勞基法第50條規定發給工資,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

Q10.外籍新娘或大陸新娘是否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103年1月17日修正生效,受僱且適用勞基法之外籍配偶、大陸(含港澳地區)配偶納入強制提繳對象。

Q11.外國籍勞工是否適用新制?若在台灣取得國籍轉換身份時,以往年資是否承認?是否就可以參加新制提撥退休金?
外國籍勞工並不適用新制,僅適用舊制勞基法之退休規定。若身份改變為本國籍後,自然有權可以選擇適用新制,舊制年資即屬於保留年資,並無承認之疑慮。(新制第7條)

Q12.若勞工調派至國外工作時,是否仍必須辦理提撥退休金?若在國外亦領有津貼時,是否需併入提撥?
需先行判斷其調派之法律效果,是否已變更其僱傭關係,來決定是否必須辦理提撥。其次再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判斷該筆國外津貼是否屬於工資範疇,若是,即需併入提撥。(新制第7條、勞基法第2條)

Q13.事業單位聘請顧問,且為其投保勞健保者,是否須依新制規定提撥退休金?
應先行判斷該顧問與事業單位之間關係為何?若屬勞基法上所稱之勞工(具僱傭關係),而非與事業單位具有委任關係或承攬關係,雇主自應辦理提撥。(勞委會88年11月18日(8)台勞資二字第0049975號函、新制第7條)

Q14.雇主及委任經理人之定義為何?
1. 董事長是事業之負責人,為勞基法所稱之雇主,對外代表公司,其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
2. 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勞基法第2條及公司法第8、29、192、208條)

Q15.家庭代工是否需要依新制規定提撥退休金?
家庭代工與業主之間大多屬於承攬之關係,而非僱傭關係,應無庸提撥。
反之,若屬勞動基準法中受僱用從事工作之勞工,其雇主即必須依法提撥之,可參照勞委會88年11月18日(88)台勞資二字第0049975號函據以判斷。(新制第7條、勞基法第2條)

Q16.短期失業者,是否可繼續自願提撥退休金?自願提撥與雇主提撥是否均存放於同一帳戶?
依新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之勞工,雇主應填具申報表通知勞保局,基此,失業之勞工無法辦理自願提繳。
雇主與勞工所提撥之款項是否提存於同一帳戶,尚無相關辦法依循,但基於行政作業便捷之立場,應該會以同一帳戶存儲。(新制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

Q17.參加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可否自願提撥退休金?
參加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如計程車駕駛,並無受雇主僱用或另行僱用勞工之事實者,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範圍,故不得自願提繳退休金至個人新制退休金專戶。(勞委會94年3月17日勞動4字第0940012882號函)

Q18.雇主僱用勞保已退保之勞工是否仍要提撥退休金?
凡受雇主僱用之勞工,無論是否領取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雇主仍應為其按月提撥退休金。(新制第7條)

Q19.事業單位未替勞工投保勞保(或是勞工自願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是否仍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勞工未於事業單位投勞保,如確與該事業單位具有僱傭關係,仍有選擇勞退新制之權利,雇主亦須每月提撥工資6%至該勞工新制帳戶,與勞工保險投保單位或有無投保勞保無關。(新制第7條)

Q20.勞工已領取退休金,再度受僱是否仍需提撥退休金?
勞工一旦有提供勞務即有貢獻,所以勞工已領取退休金後再度受僱,雇主仍應提撥足額退休金。(新制第7條)

Q21.新制年滿60歲即可申請退休金,惟若仍在原單位繼續在職(未退職)是否也可申請新制退休金嗎?
選擇新制之勞工年滿60歲,無論退休與否皆可領取退休金。
Q22.何謂結清年資?
所謂結清年資,係指勞退新制實施後,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其適用勞退新制前保留之工作年資,勞雇雙方得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協議將該保留之年資予以結算,結清年資之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另須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行後始得結清年資,並得自儲存於臺灣銀行信託部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應結清所需費用(檢附協議書、新舊制意願徵詢表、臺灣銀行信託部之結清勞工舊制年資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報本局審核),結清年資費用之給付期限為30日。
如未依上述規定之辦理結清年資者,則不生結清年資之法律效果。

Q23.舊制年資能否攜帶併入新制年資?
原則上舊制年資並非可攜式之年資。
勞基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勞工一旦請辭,其年資即屬中斷;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必須是選擇新制後之年資才有離職攜帶的可能;而保留之舊制年資,勞工仍應繼續於原單位工作至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之退休要件,始可向雇主請領該段舊制保留年資之退休金。
勞工得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本條例投保之年金保險;於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勞工依前述規定全額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工作年資;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勞基法第53條、57條、新制施行細則第12條)

Q24.為因應新制,勞雇雙方能否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結清年資?勞雇雙方能否另行約定結清年資費用之給付標準?
1.倘若勞雇雙方以合意方式終止契約,則該合意終止契約之行為必須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4年3月23日以勞資2字第0940014449號函釋示:「雇主不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方式規避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義務,致勞工權益受損……勞雇雙方以合意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序良俗;且其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亦不得加以濫用,更不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規避勞動基準法之強制義務;此外,權利之行使與義務之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2.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所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年資者,從其約定。因此雇主如與勞工約定以低於上開標準為之者,不生該項結清保留年資之法律效果,須依同條第1項規定,勞工於適用該條例前之工作年資仍應予以保留;且雇主應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29日勞動4字第0940021560號令、新制第11條、第13條第2項)

Q25.結清年資金額如何自臺灣銀行信託部支領退休金?
結清年資之勞工職稱如為副經理、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總裁、總裁或結清費用給付標準優於勞基法之規定者,事業單位應檢附協議書、新舊制意願徵詢表、臺灣銀行信託部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報本局審核後,由本局轉由臺灣銀行信託部開立支票給付。
反之,如無上述情形者,可逕送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申請。

Q26.年資結清後,特別休假是否會有影響?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之,故該條例規定結清之保留工作年資,僅限於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標準計給退休金之工作年資;至於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核計,且「自受僱日起算」。(新制第11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29日勞動4字第0940021560號令)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之,故該條例規定結清之保留工作年資,僅限於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標準計給退休金之工作年資;至於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核計,且「自受僱日起算」。(新制第11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29日勞動4字第0940021560號令)

Q27.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有關適用勞退新制者,所稱「依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應如何計算?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第17條見下述)。
所稱「依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
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0天,則資遣費基數為3*0.5+((6+10/30)/12)*0.5=1.7625個基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7日勞動4字第0940048956號令)

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應如何計算說明
例如:小明工作滿3年6個月10天,工資20,000元。
3(年) X 0.5 X 20000(平均工資)=30,000(累積退休金)
6年月10天=6.3個月/12個月 = 0.525 X 0.5 X 20000(平均工資)=5,250
故小明目前有35,250元的退休金。
勞動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1.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依前數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Q28.新制規定之提撥薪資級距,由何主管機關規範?
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動部制訂。(新制第14條)

Q29.勞保局是否會將勞保投保薪資及個人帳戶提撥薪資互相比對勾稽,作為查察之管道?
此屬勞保局業務規劃查核之範疇,但雇主依法應依勞工實際工資覈實辦理提繳,不得有申報不實之情形。

Q30.雇主提撥是依據勞工全薪、底薪或勞保投保薪資?
依新制第14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而每月工資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應計算在內,包含加班費、伙食津貼、交通津貼、業績獎金等非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排除之經常性給與,並非只有底薪或投保薪資。(新制第14條)

Q31.雇主可否對不同勞工制訂不同之提撥率?
雇主原則上應按相同提撥率提繳,若對其所屬勞工欲制定不同之提撥率時,應依規定向勞保局申報。(新制細則第16條)

Q32.年終獎金是否屬於工資一部份須納入提撥?
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之工資定義認定之。(新制第3條、勞基法第2條)

Q33.新制是否有類似舊制規定,雇主帳戶未足額提撥時,仍應由雇主籌措支付之規定?
按舊制勞基法之規定,勞工於成就退休條件後,始有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且退休金有法定之計算標準,若雇主提撥金額不足時,自然必須籌措補足。但新制係採個人專戶存儲,倘若雇主未足額提繳時,勞工得依新制第31條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7條、新制第31條)

Q34.勞工每月工資若有異動,應如何判定其提撥之薪資級距?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向勞保局申報調整工資並無次數限制。
惟一年內調整退休金之提繳率,以2次為限。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新制第15條及施行細則第15條)

Q35.勞工自願辦理提繳後,能否隨時終止?
勞工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者,若其不願繼續提繳時,應提前通知雇主,並由雇主填寫停止提繳申報表繳送勞保局,辦理其自願提繳部分停止提繳。自願提繳部分因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者,視同停止提繳。(新制細則第21條)

Q36.勞工如何查詢雇主有無提撥?又提撥是否進入個人帳戶裡?
舊制不足額提撥部份,地方政府將於五年內督促雇主按月提撥,但不是提撥至個人專戶,而是提撥至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
新制部份可上勞保局網站以自然人憑證查詢或向台新銀行、玉山銀行、土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申辦勞動保障卡,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Q37.依舊制提存之退休準備金能否改為可攜式,隨勞工移轉?
不能,因為舊制係「準備金性質」,財產屬於雇主,如勞工未達退休條件,雇主則無須給付;新制是「退休金」,屬勞工個人所有。

Q38.勞工何時可以請領退休金?
選擇舊制之勞工,依舊制提領退休金。
選擇新制之勞工年滿60歲即可領取月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一次請領,年資滿15年者可依個人專戶累積金額扣除延壽年金保險費(依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後每季請領3個月退休金。(勞基法第53條規定及新制第24條規定)

Q39.若員工轉換工作,假設分別曾經參加過5年之年金保險制及10年之個人帳戶制,得否併計作為請領月退休金之依據?
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該工作年資係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而勞工若有參加年金保險之年資,須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撥至個人退休金專戶外,始得合併計算年資,作為請領月退休金之依據。(新制細則第12條)

Q40.勞工60歲請領退休金時,是否須繳稅?
退休金屬於退職所得,採定額免稅,詳細規定請參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

Q41.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或於請領月退休金期間中途死亡時,剩餘金額如何處理?
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新制第26條)

Q42.請領退休金遺族之順位?
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是以,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遺屬以外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指定請領人持憑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者,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惟如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得請領退休金者有數人時,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9日勞動4字第0950006111號令)

Q43.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一旦由工會或二分之一勞工同意施行年金保險制者,是否即全體勞工均必須參加?可否有部分員工選擇個人帳戶制?
依新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雇主於徵詢勞工是否實施年金保險制時,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除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外,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亦即同一事業單位可出現二制度並存之情形。(新制細則第7條)

Q44.年金保險制規定之200人條件,得否以集團方式認定?
集團中之各單位仍為獨立之法人,不得合計集團員工人數作為申辦年金保險制之要件。僅有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草案第九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得經工會同意或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體勞工半數同意後,投保年金保險。(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9條)

Q45.採行年金保險之公司,如員工流動至200人以下是否得繼續採用?
目前行政院行政院勞動部在研擬辦法,規定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減少至200人以下者,仍得繼續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8條)

Q46.事業單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實施年金保險時,其「僱用勞工人數」如何計算?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明訂該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外籍勞工並無選擇參加年金保險制之可能,故該條例第35條第1項有關「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應達二百人以上」、「無工會者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實施」,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8條有關「僱用勞工人數以申請實施本保險之當月一日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為準」,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均指事業單位申請實施年金保險之當月一日投保勞工保險之本國籍勞工人數(包括適用勞工退休金新、舊制之本國籍勞工),不含外籍勞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6日勞動4字第0940052046號函)

Q47.個人帳戶轉為年金保險,或年金保險轉為個人帳戶時,新制退休金怎麼帶著走?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依本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選擇投保年金保險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選擇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年金保險,或一次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依前二項規定之移轉,勞保局及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移轉作業。」。
因新制勞工退休金業務,權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有關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及年金保險間移轉及請領事項,請逕洽該局查詢(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電話:02-23961266)。

Q48.年金保險制中,是否有自願提繳及抵稅之優惠?
僅有個人帳戶制得自願提撥並抵稅,年金保險制並無此規定。(新制第14條)

Q49.勞工爾後擁有新舊制之年資時,如何計算資遣費?
舊制年資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計算(1年1個月平均工資),新制年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1年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12年6個月。

Q50.資遣費縮水了嗎?
沒有縮水。選擇留在舊制者,資遣費給付標準不變﹐仍為一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在新制下,雇主一年至少替勞工提撥了相當月薪的72%(6﹪x12(個月))的退休金,萬一資遣時,每一年年資還要付相當月薪50%的資遣費,加起來每一工作年資相當於換得122%的月薪,比原來的資遣費多了22%。也就是說,以前領到資遣費的人就不可能領到退休金,領得到退休金的人,就不能領資遣費。現在遭資遣,除可拿到資遣費﹐雇主平常提繳之退休金還是歸勞工。

Q51.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選擇適用新制且具有保留年資之勞工,其保留年資之資遣費及退休金如何計算?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勞工選擇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者,其適用該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勞工之保留年資提前結清者,依該條第3項之規定,其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給。保留年資未提前結清者,依該條第2項規定,嗣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如符合退休要件,其保留年資之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給;勞工未符合退休條件而資遣者,其保留年資之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計給。
Q52.雇主願意為委任經理人等身份人員提撥新制退休金,但事後擅自停止,是否有罰則?若委任經理人改變為勞工身份時,現行規定如何計算退休金?
1.非強制之規定,並無罰則。
2.委任經理人非屬勞基法中所稱受僱用之勞工,若其改變為勞工身份,欲判斷是否符合退休條件及計算退休金時,須扣除其擔任委任經理人之年資。(勞委會85年4月20日台85勞動三字第111057號函)

Q53.新制第13條規定須足額提撥退休金,是否有例外免提之情形?
新制第13條規定係屬強制規定,不可能有例外免提撥之情形,且主管機關得對違法之事業單位按月連續處罰。(新制第13條)

Q54.雇主未幫勞工開設退休金帳戶,是否有罰則?
有,雇主違反應辦理提繳或停繳手續、置備名冊之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Q55.舊制好?還是新制好?勞工要如何選擇?
1.原則上大型企業勞工選擇舊制較為有利,中、小企業勞工則選擇新制較為有利,但仍會因勞工年齡及年資狀況而有所不同,惟選擇舊制之勞工可於5年內改為新制,選擇新制之勞工未來則不能改回舊制。 原適用舊制的勞工,在94年7月1日新制開始實施前一日仍未選擇,則仍繼續適用舊制。
2.勞工應自行考量能否於目前服務之單位繼續服務而達到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之自請退休要件,亦即若可於同一單位服務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或是同一單位服務10年以上且年滿60歲,或是不論年齡服務25年以上,得向雇主請領舊制退休金者,則可考慮選擇舊制;如勞工中途可能會離職或被資遣而換工作,則無法成就自請退休要件領得舊制退休金者,新制可攜式退休金較適合,此外,若勞工目前已達可請領勞基法第55條規定上限45個基數之退休金額度時,選擇新制亦較有利。

Q56.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應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1.審慎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
2.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是以事由發生時之平均工資計算,而非以選擇適用之時點計算。
3.瞭解雇主繳納金額是否有誤。
4.自願提繳部分之代扣繳納情形。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應注意的事項說明:
.新舊制的選擇。
.平均工資。
.雇主是否繳納。
.由自願提繳有無代扣。

Q57.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應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1.調查現行在職勞工的新、舊制選擇。並為新進員工(含轉業、初次就業)提繳適用新制的退休金。
2.申報提繳退休金的期限。
3.以書面通知員工退休金繳納情形。
4.自備勞工名冊、工資、提繳紀錄等相關資料
5.為自願提繳者代扣收繳。
6.仍應按月為勞工適用舊制年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應注意的事項說明:
.選好退休金制度最重要!!
.並且注意雇主及自提的提繳狀況!
.老闆應當書面通知員工繳納及準時繳納。

Q58.雇主欲因應勞退新制,節省人事成本,而片面變更勞工薪資結構或調降勞工薪資時,怎麼辦?
工資之定義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訂有明文,且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以,雇主擅自更改薪資結構時,若仍屬勞基法規範之工資定義者,仍應納入提撥基礎。而雇主若片面調降薪資時,已不符勞基法第21條及22條規定,可儘速向當地主管機關訴請協處。(勞基法第2條第3款、第21條、第22條)

Q59.書面徵詢勞工選擇新舊制之參考格式是否提供?
制式表格由勞保局制定,勞保局將於新制實施前寄送至各事業單位,亦可至勞保局網站查詢(http://www.bli.gov.tw/)。


Q60.有無試算新制個人退休金的試算軟體?
有,可至勞動部網站(http://www.mol.gov.tw/)試算。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轉載

*檔案下載:Q&A 39 勞退新制.docx
Q&A 39 勞保年金.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