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世曦工會快訊99-06-07 |
發佈日期:2010/6/7 |
【台灣世曦工會快訊】
各位台灣世曦工會同仁,大家好!
■ 本會已於99年5月19日,於百世大樓舉辦會務宣導座談
會,感謝會員同仁參與以及意見表達,本會已統整主要
議題內容並列入第一屆第七次理事會議議案。
■ 目前台灣世曦產業工會會員編號已累計至WU1502,實際
會員人數為1,415人。
■ 中華民國 99年6月1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15次會議
通過 【新修正工會法】,相關重大修正內容如下:
【新修正工會法重要變革】:
1、工會組織類型明文分類為:一、企業工會、二、產業工
會、三、職業工會。
2、任期變更: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
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
過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3、會費收入之修正。第28條:
第 28 條 工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會員工會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費繳納,應按申報參加工會聯合組織之人數繳納之。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繳納會費之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會員工會會員所繳會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加入工會之權利義務與限制之修正:取消入會年齡限
制;勞工由原先具入會「義務」,改為「應加入」,但
未規定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