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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如何放假給薪?北市勞動局報你知

發佈日期:2017/5/25
端午節如何放假給薪?北市勞動局報你知
發布日期:2017/5/25

106年5月30日(週二)為端午節(農曆五月初五),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1日且照給工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倘雇主因經營上之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者,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工資,抑或擇日補休;至於服務業或相關輪班制工作者,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將「端午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則該日(5月30日)即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亦為可行,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協商調整後之休假,並於排班表上註記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避免爭議。

許多民眾詢問由於今年端午節在週二,要如何合法透過調整工作日及休息日形成4天連續假期(即5月27日週六至5月30日週二)之方式?北市勞動局表示大致有兩種方式可以調整,其一,如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公司之工作行事曆完全比照政府機關之辦公行事曆,採行8週變形工時制度者,得與政府機關之辦公行事曆一致,調整5月29日為休息日,6月3日調整為一般工作日。其二,非屬前開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制度者,得透過勞資雙方個別協商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舉例來說,如事業單位原採行週休二日,以週一至週日為週期,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經勞資雙方個別事先協商,將當週之週一工作日(5月29日)與週六休息日(6月3日)進行對調,即可形成自5月27日(週六)至5月30日(週二)4天連續放假,6月3日則成為工作日,亦屬可行。

勞動局說明,雇主如有聘僱部分工時勞工(如:工讀生、PT人員),5月30日當日原本排定有出勤之義務者,事業單位應給予放假1日,並依約定時薪及當日工時照給工資;倘經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給付加倍時薪,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之工資,雇主應注意自今(106)年1月1日起,時薪自126元調升為133元,當日出勤工資應以時薪266元(133×2)乘以工作時數(8小時以內)核計。

勞動局表示勞動基準法已修正相關工時、休假規定,建議雇主應先行與勞工協商相關排班、休假調整事宜,並制定書面排班表與勞工確認,此外,休假出勤工資也應依法記錄於員工薪資清冊中,以避免後續爭議。民眾如有休假或工資仍有問題,敬請電洽市民熱線1999轉勞動基準科詢問。如有家庭照顧假之問題者,請洽1999轉7023(就業安全科)。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轉載 201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