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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過勞 北市新版勞基法84-1審查基準上路

發佈日期:2016/1/1
預防過勞,北市新版勞基法84-1審查基準上路
2016/01/01

職場過勞已經成為當代最嚴重的勞動問題之一,為防止本市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指定工作者因異常工作負荷致發生職業病或死亡,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重新修訂「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自1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現行各縣市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指定工作者工時審核的標準不一,勞動部亦無訂定統一標準。本局本次參考勞動部「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及勞動基準法等,明訂這類工作者約定工時上限及例休假日最低給予標準,做為核備審查的依據。如依前述參考指引所訂評估重點指發病日前1至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37小時(即1個月平均正常工時182小時、連同加班時數37小時,總工時達219小時),其工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由於目前的審查標準工時上限(240、260及288小時)皆遠高於勞動部參考指引所列之月平均工時上限,本局認為必須在約定工時前,導入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對於勞工健康維護及健康管理的概念,才是落實法令要求、保障勞工生命安全的有效做法。

因此今(105)年實施的審查基準重點在於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課予雇主對勞工健康維護的責任,要求雇主於報核約定書前,先行參考勞工體檢紀錄之醫囑,評估勞工是否適合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以避免造成疲勞累積。若經查察發現雇主對已領取勞保腦心血管疾病給付、或經醫師建議須調整或縮短工時及更換工作內容者,仍要求簽定約定書時,勞動局將廢止原核備約定書,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透過事業單位做好勞工健康管理,有助於找到異常工作負荷導致職業疾病的潛藏過勞者,並能協助雇主降低勞工發生職業疾病或死亡的損失,這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核心精神。修正後指定適用工作者(除已預先調整之保全人員外)既有之四週工時上限皆調整為每月工時上限,每月實質調降24小時,預計受惠勞工每年將有兩萬餘人。

自99年起至103年止,勞保局核定死亡給付的案件中,過勞(腦心血管疾病)占職業病死亡的比例都高達七成以上,平均每年有38人死於過勞,去(104)年截至9月為止,也已高達21人,可見過勞問題的嚴重性。本局為訂定新的審查基準,賴局長於年中即親訪北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與職業健康服務團隊交流,此外本局已先後邀請保全業(包含同業公會與職業工會)、房仲業、顧問服務業、航空業、廣告業等業者參與修正審查基準座談會議,與會代表均表示支持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訂規範,事先評估勞工是否可擔任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納入約定書審查基準考量修正方向,期待新的審查基準上路,能為更多勞工的健康把關,有效降低過勞問題。(右圖為本局邀業者研商勞基法84-1條審查基準修訂會議)

2016/01/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7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