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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加班費、休假的計算來源—出勤紀錄

發佈日期:2016/1/15
工時、加班費、休假的計算來源—出勤紀錄
2016/01/15

上下班打工、簽到退,是許多公司管理員工出勤的方式,105年起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對於員工出勤紀錄應記載至分鐘為止,保存時間由原先的一年延長到五年,如員工要求出勤記錄影本,雇主亦不得拒絕提供,如果違反這些規定,事業單位有可能面臨9萬元至45萬元的罰鍰,較修法前的2萬元至30萬元又提高了不少,罰則不可謂不嚴重。

公司置備出勤記錄除了每日到勤與退勤時間外,對於勞工所請的婚假、喪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事假、特別休假,都是與勞工雙方核計每月工時與工資或年度休、請假的憑據,因此忠實的記載對於勞資雙方在主張法定權益與義務才能有所依據,才能確保勞工權益,資方的管理也才有一致性。

目前違反未置備出勤記錄規定者,大多是以下幾種情況:1. 僅以班表作為替代,並未有實際時間的記載。2. 紀錄僅以小時為單位,而未實際記載至分鐘數。3. 紀錄有缺漏,而未即時補正或補登載。4. 僅有缺勤或異常才紀錄。5. 以人性管理、尊重員工或經員工同意為由,未準備出勤紀錄。6. 以員工不願打卡為由,推卸雇主之責。7. 以高階主管職務或工作責任制為由,免於打卡。

以上的情形都會認定為違反規定,因為法令所規定是「雇主應置備出勤記錄」並覈實記載,並非規定員工應負起打卡紀錄,要求員工打卡僅是將雙方確認紀錄是由勞工所提供無誤。雇主如果未能準備上述資料,對於未來如果對工時或工資有爭議時,勞工一旦提出自行記錄之資料時,不論法院或主管機關在認定違反事實,將以能提出事證之一方為參考,而勞工也千萬不要認為不用打卡對自己是有利的,一旦有遲到扣薪、請假扣薪、外勤、延長工作時間或是未給予例假,將無任何依據可證明自己有出勤的紀錄。

部分工作者的工作時段較為彈性或機動性較高,如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不易在固定工作場所打卡簽到,依照勞動部公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除了事業單位的簽到簿或出勤卡外,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由此可見,出勤紀錄的型式是多元的,事業單位不能以員工無法簽到打卡就不製作出勤紀錄,否則就會違法。對於勞工在外工作時間予以補登載,並於勞動檢查時能夠及時提出,避免被認定為事後造假。

事業單位雇主應置備員工的出勤紀錄,也是確保雇主不會濫用責任制與未依實際出勤而犧牲勞工的加班費與休假等權益。所以勞工上下班,切記要打卡、簽到或用資訊設備等多元方式回報自己到勤或加班,以確保勞資雙方在互信的基礎下提供勞務及給付薪資。

2016/01/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8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