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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足額提撥退休金,舊制勞工退休有保障

發佈日期:2016/2/1
雇主足額提撥退休金,舊制勞工退休有保障
2016/02/01

勞動局常常接到民眾打電話詢問「可不可以幫我算算看我的年資?可以跟公司申請退休了嗎? 我的條件到底可以請領哪些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分舊制退休金、新制個人帳戶、勞保給付三種
目前政府針對三大退休金包括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保險、國民健康保險,規劃個別的退休金給付方式,其中與受僱用勞工有關的退休金可以分成3種:

1.舊制退休金:依照勞動基準法53條給付的退休金(俗稱舊制),需符合 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滿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或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工作滿25年以上的3種條件之一,才可以跟雇主申請退休領取舊制退休金。而雇主每個月要按照舊制勞工工資總額的2%-15%存入公司在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予以支應勞工退休金。

2.新制6%退休金: 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的勞工,在94年7月1日到99年6月30日5年期間可以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要繼續適用舊制還是改選新制。94年7月1日以後到職的勞工則一律都是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每個月需為選擇新制勞工提繳6%退休金,存到勞保局的勞工專屬個人專戶,當勞工年滿60歲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此筆新制退休金。

3.勞工保險的老年給付:勞工只要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繳交保險費,當符合退休條件時,便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這是屬於社會保險給付,是給勞工們在退休後長期的經濟生活保障。(有關老年給付相關問題,可電洽勞保局02-23961266詢問)。

上述三種退休給付,如選擇舊制改新制的勞工,等到符合勞基法的退休條件時,仍可跟雇主請領該段舊制年資的退休金,新制年資的退休金則是在符合年滿60歲的請領條件時另外向勞保局申請。無論是領取新制或舊制的退休金,對於勞工保險的給付都沒有影響。

提撥足額退休金是雇主的義務也是責任
由於經濟景氣變化難料,舊制勞工退休條件不容易達成,為保障有舊制年資勞工在達成退休條件時可請領到退休金權益,勞動基準法已於104年2月4日修訂第56條第2項,增加了「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規定且提高罰則,要求雇主應在每年年度終了前,檢視次一年度是否有符合勞基法第53條(在同一家事業單位工作滿15年55歲,或10年60歲,或工作滿25年的退休條件)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年滿65歲)退休條件的勞工,如果公司還有舊制勞工,雇主應計算這些勞工可以領取的退休金金額,估算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專戶餘額是否足夠,如果不足,即應在次一年度的3月底前,1次提撥差額到專戶。

本局於本(105)年度也會加強督促事業單位確切落實足額提撥舊制退休金制度勞工的退休金,並將於農曆年後展開勞退舊制法令與提撥實務的宣導會,請事業單位隨時上本局網站關注最新動態!

2016/02/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9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