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性別工作平等法新知:收養與育嬰留職停薪

發佈日期:2016/3/1
性別工作平等法新知:收養與育嬰留職停薪
2016/03/01

收養也可以請育嬰留職停薪了!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受僱者任職滿半年後,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育嬰留職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

民國10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規定除親屬間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收養外,均必須委託經政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代為辦理;而性別工作平等法也在103年12月11日第16條中增列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以下專文介紹,讓有需求的勞工更清楚如何運用及落實。

收養的類型、申請方式及辦理流程
收養類型:
親戚收養:指收出養雙方是存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親屬。根據民法的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得辦理收養。換句話說,收養人與出養人之間,必須要有共同的(外)祖父母,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輩分須為親子輩,才能辦理親戚收養。超過親等規定者,均屬非血緣收養。
他方收養:又稱繼親收養,指生父母帶著過去婚姻或感情中所生下的孩子進入下一段婚姻中,透過收養的法律程序,建立配偶與孩子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收養配偶外遇之子,亦為近年常見的他方收養動機。 非血緣收養:扣除上述兩類收養型態,其餘均屬之;且必須委託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辦理。

收養申請方式與流程:
依據臺北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資源中心資料,親戚收養與他方收養屬私下收養,因此,只需準備如:收養聲請狀、收養契約書同意書、收養人健康檢查、財力證明與收出養雙方戶籍謄本等資料,送至地方法院,後續配合社福團體訪視調查與法院出庭,即可等待法院做最後的裁定。
而非血緣收養,必須要向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提出收養申請,並且配合會談、家訪、收養人準備教育課程,通過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的審查,才能進入媒合的程序,媒合完成後,媒合服務單位會要求收養人進行3-6個月左右的「試養」,試養結束後,才會替收養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收養人取得收養認可的裁定書後,收養流程方告完成。

收養與性別工作平等法:
為了營造友善的收養環境,《性別工作平等法》在103年12月增列「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也就是說收養三歲以下兒童的收養父母,在試養期間也可享有育嬰留職停薪的權益,並可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讓這群新手爸媽,可以無後顧之憂地陪伴孩子度過最辛苦的適應階段,建立起無可取代的依附關係。

2016/03/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21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