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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如何辦理?

發佈日期:2017/7/31
員工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如何辦理?
刊登日期:106-07-31

Q:小君負責經辦公司勞保相關業務,同事小蓉喜獲麟兒,向公司申請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共計1年期間的育嬰留職停薪獲准,小蓉就業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她除了想申請育嬰津貼外,擔心勞保退保沒保障,也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小君該如何協助小蓉申請呢?

A:
相關法令規定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另依勞動部函示,若雇主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又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給予被保險人育嬰假,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假不超過2年,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手續可以同時申請
小蓉既然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小君可填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欄位,勾選「同意繼續投保」,及徵詢小蓉意願於保險費繳納方式「遞延3年」或「不遞延」擇一勾選,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填寫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並於小蓉留職停薪當時送勞保局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不含職業災害保險)。

如何繳納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的保險費?
小蓉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小蓉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如果小蓉選擇遞延3年繳納,勞保局將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滿3年後於109年9月起按月寄送保險費繳款單至小蓉的戶籍(通訊)地址;如選擇不遞延繳納,勞保局將於受理續保作業完成後,按月寄送繳款單至申請書上所填寫的通訊地址。

如何辦理勞工退休金停、提繳?
小蓉如果有提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將主動自其繼續投保起日之前一日(106年7月31日)停止提繳退休金;小蓉復職時,小君需另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也會自復職日恢復小蓉提繳勞工退休金(如已填具勞保復職通知書者可免填) 。

小提醒
小蓉如果不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條件,只想申請繼續加保或提早復職或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或更改帳單地址,小君除了可以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或變更帳單地址的書面通知,寄送勞保局辦理外,如果是參加勞保網路申辦單位,也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以網路方式辦理。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轉載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