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勞工健檢-勞動權益報你知

發佈日期:2017/8/15
勞工健檢-勞動權益報你知
2017/08/15

小岡這個月剛找到一份新工作,公司通知他去做「一般體格檢查」,同時小岡想起曾聽學長提過公司不按時讓他做「健康檢查」,還要求自費,究竟體檢、健檢,誰付錢?什麼時候該去做檢查?小岡實在被搞糊塗了……

「你健檢了嗎?」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1、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
其中「一般健康檢查」規定係由雇主依據勞工年齡不同,應實施檢查次數如下:
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
2.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健檢費用是雇主負擔,還是我負擔?
在職勞工的「一般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新進勞工的「體格檢查」費用則是由雙方協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負擔「一般健康檢查」費用,但對於新進勞工「體格檢查」部分,因法令沒有規定,故由勞工跟雇主自行討論由誰負擔。另外,新進勞工只要能提出近年檢查證明並且未超過上述檢查年限,就可以不用實施體格檢查。

哪裡可以做勞工健檢?我家附近任何一家醫療院所皆可嗎?
勞工健檢的醫療院所需經認可,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2項中段,勞工的體格及健康檢查,一定要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執行。只有經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之檢查結果報告書,才是符合法規所規定的檢查紀錄,因此並不是任意一間醫療院所皆可辦理勞工健檢!

若要查詢經認可提供勞工健檢之醫療院所,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訊網」(https://hrpts.osha.gov.tw/asshp/)查詢。

健檢、體檢的項目有哪些呢?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1、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勞工一般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則應依規定辦理「健康檢查」,應實行的項目包含: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 聽力、血壓......等,詳細項目可參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8(https://goo.gl/kPtfB7)所訂項目進行。

法定雇主要負擔勞工健檢費用,但健檢報告有我的隱私,我一定要交給雇主嗎?
健檢報告需要交給雇主,但非法定項目則須經過勞工個人同意才可以留存。

雖然勞工健檢資料屬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也提及健康檢查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是有若有其他法律明文規定者,則排除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因此,雇主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應保存勞工法定體格或檢康檢查項目之結果紀錄,以作為勞工選工、配工時使用,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另外如果是屬於非法令規定檢查項目而雇主卻要留存紀錄,則要經過勞工個人同意並簽名後,雇主才可以留存。

2017/08/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56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