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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拋棄繼承克否領勞保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

發佈日期:2017/9/11
遺屬拋棄繼承,還能領勞保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嗎?
刊登日期 106-09-11

Q:小趙的配偶過世後遺留巨債,獨自扶養二個年幼孩子的他聽說,千萬不要辦理拋棄繼承,不然會影響勞保給付的請領,即便先領了勞保給付,再去辦理拋棄繼承,一樣會被勞保局追繳。這樣的觀念對嗎?

A:不對。
勞保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的內容?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分為二部分:一為喪葬津貼,另一為遺屬給付。而遺屬給付,又區分為一次領的遺屬津貼(98年1月1日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可選擇)或按月領的遺屬年金。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僅能擇一請領。

受益人資格及順序為法定
勞保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及其請領的順序是由法令直接規定,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得請領喪葬津貼,請領人不限於繼承人,親戚朋友或禮儀社業者都可以請領。而遺屬給付,遺屬必須符合法定順序及要件,依序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 (3)祖父母(4)受扶養的孫子女(5)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如果前順序的遺屬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就不得請領。

保險的歸保險,繼承的歸繼承
喪葬津貼是為了對支出殯葬費用者的補貼,而遺屬給付是為了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避免遺屬生活無依,二者都是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所發生,而且是對被保險人以外之人所為之給付。因此,勞保死亡給付性質上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遺屬拋棄繼承,並不影響勞保死亡給付請求權的行使。也就是說,申請保險給付的權利與遺產的繼承權無關,遺屬拋棄繼承權並不會使請領勞保死亡給付的權利也跟著一起「被拋棄」。另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勞保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範圍,得免予課徵遺產稅。

勞保死亡給付永遠站在背後;你無法拋棄,還能擁抱
小趙和孩子們若符合勞保死亡給付請領資格,並不會因為拋棄繼承而影響死亡給付的請領;領取死亡給付後再去辦理拋棄繼承,也不會被勞保局追繳。勞保給付讓小趙一家人的經濟生活獲得保障。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轉載 201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