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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派至國外分公司服務可否續保

發佈日期:2017/9/25
員工被派至國外分公司服務,可以繼續加保嗎?
刊登日期 106-09-25

Q:阿強在國內科技公司服務多年,由於他的工作表現良好,老闆想要調派阿強到國外分公司工作,阿強很想知道一旦出國工作,他的勞保是否可以由國內科技公司為他辦理繼續加保?

A:依照規定被保險人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得繼續參 加勞工(就業)保險。又依照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勞工受派遣出國提供服務是否可以繼續加保,有關規定如下:
1. 員工派駐海外(或大陸)分公司或分廠服務,如與原派遣公司仍具有僱傭關係(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得由原派遣公司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如表示有意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又繼續加保期間,原派遣公司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

2. 派遣出國工作的勞工,如果是轉受僱於海外(或大陸)分公司或分廠工作,因與原派遣公司已無僱傭關係,不得於原派遣公司繼續加保,應辦理退保。
是以,員工受派遣出國提供服務,如與原派遣公司仍具有僱傭關係,得由原派遣公司繼續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小叮嚀:
派遣出國期間繼續投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呢?
投保薪資為被保險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及計算保險費之依據,申報高低會影響員工權益及勞(就)保財務基礎,所以,勞保條例規定課以投保單位應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責任。投保單位應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月薪資總額是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予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都可以計入。故阿強派駐海外(或大陸)分公司工作期間與原派遣公司仍具有僱傭關係,符合派遣出國期間得繼續加保條件,其由海外(或大陸)分公司所支付的海外任職薪資或駐外津貼,只要是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工資,均應併入計算申報勞(就)保投保薪資,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轉載 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