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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愛LINE你 勞動部說有利申請加班費

發佈日期:2017/7/25
雇主愛 LINE 你? 勞動部:LINE 有利申請加班費
2017-07-25

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可參照勞動部104年5月6日勞動條三字第1040130706號函發布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二、有關外勤勞工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方式、休息時間及輪班之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為宜,避免事後爭議。

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主要內容如下:
1、規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共通性原則,並分別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契約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各類型應注意之特別事項細緻規定。
2、為明確勞雇雙方權益,明訂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3、實務上,由於在外工作勞工之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分際模糊,明定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勞工休息時間。
4、有關延長工時部分:
(1)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者,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
(2)勞工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認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交付工作者,於完成工作後透過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之。另明訂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延長工時時數內,免除勞工回報延長工時及徵得雇主同意之程序。
5、明定記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方式,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及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錄。

勞動部網站資料: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8950

下班時間長官用 LINE 交代下屬工作,算不算加班?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重點不在於通訊軟體,而在於勞工是否在下班時間提供勞務。相較於過去透過電話交辦,LINE 等通訊軟體留下完整對話紀錄,「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讓勞工更容易找到證據要求加班費。

2015 年,因應產業變遷,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頻生「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該原則第 7 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根據此一「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雇主在下班時間以 LINE 交付工作、勞工也在下班時間提供勞務,便可根據 LINE 與工作完成的交付紀錄,向雇主補登工作時間紀錄、要求加班費。

而一例一休實施後規定,休息日加班未滿四小時、必須以四小時計薪。根據新北市的判例,就算雇主只發一條 LINE 訊息,勞工只提供勞務一分鐘,也必須以四小時計薪。黃維琛說,只提供一分鐘勞務是「極端的特例」,但加班費確實是按四小時計算。

如果僅只是交代工作、未要求勞工要在休息日完成工作呢?黃維琛說,仍要「視個案而定」。他舉例,若雇主在休息日通知你周一上班日要交一份報告,員工只能在休息日完成這份報告,造成在休息日提供勞務之實,當然視為加班。

若無法避免在下班時間用 LINE 交付工作,為了避免爭議,黃維琛建議勞僱雙方可事先約定透過通訊軟體加班計算工時的方式,包括怎麼進行、怎麼計算工時,交代後是否必須馬上執行等。如果事先說清楚,事後勞工再以實際工作時數交由僱主記載工時,可避免衍生爭議。

而勞動部認為,老闆在下班時間以即時通訊軟體要求員工工作,就算沒有要求馬上工作,也可能造成精神壓力,也將計入工時,雇主須給加班費。原則上將以老闆交付工作的時間起算,至員工回報成果,認定該時段為加班工時。

但勞動部當時表示極少接獲相關的申訴案。官員不諱言指出,勞工長期未重視自身權益,再加上職場氛圍,沒人敢提加班費。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2017-07-25轉載


*檔案下載:勞訊77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pdf
勞訊77 老闆下班後LINE員工是否算加班.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