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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基法之受僱勞工,始能申請工資墊償

發佈日期:2018/1/22
適用勞基法之受僱勞工,始能申請工資墊償
刊登日期:107/01/22

Q: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投資失利而突然倒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該公司已於107年1月1日歇業,公司還因此欠下鉅額債務。小明、小偉和小華分別擔任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和總經理,小芬是公司合作的業務外包廠商,小東是學校分發在公司見習的見習生,小美也是透過學校與公司的合作計畫,到公司學習的高職建教合作班學生,小智則是公司所僱用的清潔人員。他們都沒有領到該公司106年12月應該給他們的錢。哪些人能夠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A:小明、小偉和小華與公司間是委任契約,小芬與公司間是承攬契約,小東和小美與公司間是訓練契約,他們都不屬於勞基法所稱之勞工,都不能申請工資墊償。只有小智屬於勞基法所稱之勞工,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進一步說明如下:

勞基法所稱的勞工,也就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人,才可以申請墊償。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設立目的,是政府為了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無法即時獲償,給予勞工有限度之制度保障,得由該基金代雇主先行墊償,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所以並非所有雇主所積欠的債務,都能由基金代為墊償,而是只有勞基法所稱之勞工,才具有申請墊償的資格。

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所委任之經理人,與公司間都是屬於委任關係,並不是勞基法所稱之勞工,都不符合申請墊償之資格,若有受公司積欠的報酬,只能自行向公司追討,不能向勞保局申請墊償。承攬契約與訓練契約人員,例如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的學生,因為不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勞工,也不能申請墊償。

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適用對象

勞保局資訊站 »
107年度 » 1月 » 107.01.22 ─ 適用勞基法之受僱勞工,始能申請工資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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