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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勞基法修正 您不可不知

發佈日期:2017/4/15
107年勞基法修正 您不可不知
2018 04/15

  立法院於107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3月1日施行,主要修法重點包括:休息日加班時數可做1給1、放寬延長工時上限條件、輪班間隔時間、放寬例假調移條件、新增加班補休規定以及新增特別休假遞延規定。
  
事業單位應留意新修正規定以避免觸法,勞工亦應了解法令內涵以保障自身權益,相關修正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休息日加班時數可做1給1
  休息日加班時數,經修正刪除休息日加班「擬制工時」(即做1給4、做5給8、做9給12)之規定,改為「做1給1」、「做2給2」,依此類推,至於該休息日出勤工作時間,仍應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放寬延長工時上限條件
  每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經修正增訂例外情形,「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勞資雙方得另約定放寬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但每月以54小時、每3個月以138小時為上限。此外,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上開情形放寬延長工時上限者,增訂「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

輪班間隔時間
  輪班間隔時間至少11小時,經修正增訂例外情形,「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且「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8小時。此外,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上開情形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8小時者,增訂「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

放寬例假調移條件
原則上,勞工每7日應有1日做為例假,1日做為休息日,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另修正訂定例外情形,「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並且「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之。此外,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上開情形調移例假者,增訂「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

  平常日及休息日加班時數,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勞雇雙方應協商約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休之補休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為基準,結清發給工資。
新增特別休假遞延規定

  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合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日數,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結清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勞資雙方有優於法令規定之約定,得從其約定;而事業單位應在考量勞工身心健康之前提之下,安排勞工工作時間,以避免產生過勞。
  
針對本次新修法相關資訊,本局於官網建置「新修正勞動基準法專區」,勞資雙方可多加利用。此外,本次修法將事業單位實施延長工時上限、輪班間隔時間及放寬例假調移等事項,交由其內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故建議事業單位應著重於勞資會議之成立、備查及運作相關事宜,本局亦已於官網設置「勞資會議專區」,除了公布近2年有依法向本局報備勞資會議代表名冊之事業單位名單外,也提供勞資會議自主檢核表、相關表單及常見問答供事業單位使用,以輔導事業單位依法成立勞資會議。

2018/04/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72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圖說:立法院於107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3月1日施行。
新增加班補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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