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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業工會組織現況-為何要有工會?

發佈日期:2018/6/15
台灣目前企業工會組織現況-為何應該要有工會?
2018 06/15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陳淑綸總幹事
工會的存在,對勞資雙方都有積極意義
我想,無論從勞方或資方的角度,都應該談談為何要組工會。.

  一般勞工朋友可能會認為,「既然已經有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保障了,為何還需要組織/加入工會呢?」因為,勞基法以及相關勞動法令,都只是保障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規範勞資雙方最基本的權利義務。例如勞基法規定「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21),但勞基法沒有規定企業是否應該調薪、何時調薪、是調整本薪或採取獎金制;又或者,勞基法規定雇主在調動勞工職務時,應遵守5項原則(勞基法§10-1),但實際上調職時,當職稱、職務內容、地點或薪資結構等改變時,是否對勞工有「不利益變更」?勞工有無權利拒絕?這些勞基法並不會一一寫明。

  進一步說,勞工即便瞭解個人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但從「知悉」到勇於「主動行使」,以及當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要如何主張、如何救濟,一般勞工在勞資關係不對等的現實情況下,要憑一己之力去實踐,是非常不容易的。這也就是我們認為工會存在的重要性。工會法(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三者通稱「勞動三法」)賦予工會組織與集體協商的地位及手段,因此能夠補充法律規範不足的部分,協助企業內勞工積極保障權益。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既然有勞資會議了,為何還要有工會?」實際上,因為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係透過選舉產生,個別部門/單位選出來的勞方代表,彼此間可能並不認識,會議上難以合作,也較難期待其可反映所屬部門以外的聲音,或畏於企業內職務位階高低,顧慮較多而不敢充分表達,甚至可能彼此意見相左,總之,勞方代表「客觀上」極不易成為彙整或代表集體勞工意見的管道。因此,如果企業真的想要透過勞資會議,來達到勞資間對等、互信、充分的雙向溝通,且確實由勞工「集體」與資方形成共識,是有實質上的困難的。

  而工會一定是麻煩製造者嗎?其實,企業與工會間,若能建立良好誠信溝通模式,通常工會也會站在企業經營的角度作整體考量,且工會也必須先行整合勞工意見,並積極提出方案。更甚者,企業本身若有新政策要推動或新制度要實施,例如業績達到多少可給予特別獎勵機制或考績評等的標準制訂等,只要取得工會的共識,反而工會有可能能夠主動與同仁溝通,協助企業推動實施。意即,在實質勞資關係的前進上,企業主若透過「工會」這個穩定有效的溝通平台,將遠比每4年選出的不特定勞方代表,要來得好。

台灣企業工會的組織現況
  我國工會法的立法目的,開宗明義第1條:「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看似良善,但實際看工會法條文,內容偏重對工會組織與經營的程序性規定,對工會成立之目的:勞資協商,以及為達成勞資協商所需擁有的方法與保護措施,付之闕如。

  以日本工會法(労働組合法)對比來看,日本「労働組合法」第1條(略譯)「本法係為促進勞資雙方居於對等地位協商,並藉此提高勞動者的地位。是以,基於為使勞動者能自行選出其代表以就相關勞動條件進行協商,以及使勞動者能展開團體行動而自主性地組織工會、支持勞工團結;並且使勞動者進行團體協商、締結團體協約以規範勞資關係等,乃至於輔助其完成其相關程序等,為本法之立法目的」。也就是說,工會本身成立的目的,即在於與雇主對等協商;而工會法立法目的則是在保障工會取得對等協商地位(包含禁止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

  但目前台灣的資方團體仍然敵視工會,報章雜誌常見雇主代表說出「工會太多」、「和工會協商根本是菜市場喊價」或「Google之所以成功,就是因為沒有工會」等反工會的言論,這些都反映出資方對工會認知不足。

  根據勞動部勞動統計網資料,台灣的工會組織率於2017年底總計達33.2%,看似很高,但在扣除「職業工會」(傳統上被認為著重於勞健保代辦業務,較少進行勞動條件與勞資關係談判協商)後,其實企業和產業工會的組織率合計僅7.6%。再與國際比較,2015年台灣企業與產業工會的組織率為7.3%,而衡諸經濟發展程度高於我國的世界主要國家,其工會組織率,韓國為10.2%、新加坡19.7%、日本17.4%、美國11.1%,歐洲國家工會組織率更高。所以,台灣工會組織率與其他國家相比,其實是太少,而非太多,也導致有效的勞資協商或團體協約都太少。

如何組織工會,以及企業工會的重要性
  雖然本文前段主要集中在討論企業工會,不過目前工會法規定的工會類型,有企業工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以及由前開工會共同組成的聯合組織。至於工會籌組方式,需有勞工30人以上連署發起,開籌備會,制訂章程並召開大會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登記請領證書。詳細的法規、書表與程序等介紹,於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或各地方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社會局)等,應該很容易可以找到,或可直接洽詢承辦人員,也有很多工會或勞工團體樂意協助。

  組織企業工會的重要性為何?目前法令賦予企業工會的權利,包括勞基法上的工會同意權(延長工時、女性夜間工作、變形工時、加班上限調整、輪班間隔調整或例假調整等)、法定委員會之勞方代表推派(勞資會議、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與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及集體勞資爭議之提出、團體協約之簽訂或勞動檢查之陪同等,這些在有工會的前提下,均需由工會行使,不能由勞資會議逕行同意或辦理。意即企業勞工若能組織工會,上開權利就透過選出勞工自己的代表、幹部,由工會行使,才能真正保護到全體勞工的權利。

  當然,企業工會也有一些侷限,像是現行工會組織門檻規定需30人以上,反之,中小企業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下者,根本無法組織企業工會;受限於企業人數規模,工會規模也就無法擴大,人力、財力的來源均受到限制;企業工會幹部若無法專職駐會,則較難推展會務;而整體產業結構或行業特殊勞動條件問題,以及國家勞動政策等結構性問題,個別企業工會也不足以因應。所以雖然成立企業工會很重要,但產職業工會的發展也有它的重要性,如果短期內企業內無法組織工會的話,我們也鼓勵大家積極尋求同產業的勞工,共同組織或加入有行動力的產職業工會。最重要的是,我們希望能夠透過所有勞動者組織或加入工會,讓勞動者本身能夠賦權與團結,在勞動者的日常情境裡,為自己及為集體一起努力!

2018 06/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76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相關連結:https://web.bola.taipei/EDM2/Epaper/Epaper_in.aspx?id=2189&chk=2ad63131-344b-42c6-9657-f5957c0f9247¶m=pn%3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