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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調薪同時調整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

發佈日期:2018/7/23
員工調薪,也要記得調整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
刊登日期:107.07.23

Q:阿榮的兒子快出生了,為了多賺奶粉錢,這幾個月阿榮努力衝業績,不僅業績獎金月月居冠,王老板也樂得要幫阿榮加薪,但王老板有點疑問,阿榮的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也要跟著調整嗎?像阿榮這樣每月業績獎金都不一樣,又該如何申報調整?

A:阿榮的薪資已有變動,王老板應該申報調整阿榮的勞保投保薪資和勞退提繳工資。

勞工薪資有變動時,最遲應於每年2月及8月底前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

勞工薪資有變動時,雇主可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投保薪資與提繳工資,以適時反映實際薪資,但為方便雇主作業,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的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雇主最慢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的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最慢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調整表郵寄(以原寄郵局郵戳日期)或送達勞保局(以收文章日期)之次月1日開始調整生效。也就是雇主至遲應於每年2月及8月底前要檢視勞工之工資,若有變動即要申報調整。

薪資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薪資平均計算
如果勞工每月的薪資都不固定的話,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時,可以最近3個月薪資的平均計算。例如王老板在8月30日申報阿榮的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調整時,應該以阿榮5月、6月及7月的薪資平均計算,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申報調整。

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應覈實申報調整,以免受罰
另外,要特別提醒雇主,依照規定,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應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與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也就是說,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的項目就要算入月薪資總額,例如業績獎金、伙食津貼、加班費、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等都應併入申報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

如果雇主没有依規定覈實申報或調整勞工的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將會影響員工請領各項保險給付的權益,也會影響員工未來領取勞工退休金的金額,更會因此受罰,及需賠償勞工所受的損失,不可不慎。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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