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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當日辦加保,保障不會少

發佈日期:2018/10/22
到職當日辦加保,勞(就)保保障不會少
刊登日期107.10.22

Q:美美是一間公司的人事經辦,負責辦理勞(就)保業務,這天公司新進了一位員工小明,小明報到時忘了攜帶身分證件,美美請小明第2天上班時帶來公司,再幫他辦加保,小明當天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結果因為沒加保不能申請勞保給付,美美想問未申報小明加保,是因為小明未帶身分證件造成的,公司是否可以不必負擔小明損害賠償的責任?

A:依照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之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加保申報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但投保單位如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除依照規定核處罰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加保之翌日起算,員工如因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加保致有權益受損,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加保申報表缺漏資料可依規定補正
投保單位申報員工加保不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且加保申報表除姓名及身分證號均未填寫,勞保局會不予受理外,如漏填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或投保薪資…等,勞保局會通知補正,投保單位只要在收到通知文件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寄勞保局,其保險效力自第一次申報日生效。因此,即使員工到職當日未攜帶身分證件,也不記得自己的身分證號,投保單位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將已填寫員工姓名之加保表寄勞保局申報加保,如資料疏漏,可以補正,投保單位不能以員工未提供身分證件為理由免除未申報員工加保的賠償責任。

員工於例假日、颱風放假日或夜間到職的申報方式
員工於例假日、颱風放假日或夜間到職,無法於到職當天辦理勞、就保加保,應於例假日、颱風放假日或夜間到職之次日申報加保,並檢附到職證明文件送勞保局,其勞(就)保加保生效日可以追溯自到職當日起算。

另外,如果是勞保局的網路申辦單位,員工於例假日到職,也可以在例假日後之第一個工作日利用「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辦理加保,系統會開放點選「追溯例假日為勞保生效日」的功能,員工的勞、就保加保生效日就可以追溯自到職當日起算。又本功能僅在週休二日、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日後之第一個工作日開放使用,颱風假並不適用。

小叮嚀
再次提醒投保單位,一定要在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如資料疏漏,是可以補正的,以保障員工權益,並避免受罰及負擔員工未加保的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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