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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提退休金金額,應從申報薪資所得總額扣除

發佈日期:2018/12/10
勞工自提退休金金額,應從申報薪資所得總額扣除
刊登日期:107.12.10

Q:小明是公司的人資新手,107年度即將進入尾聲之際,同事莉莉有 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提醒小明在明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公司開立的扣繳憑單時,要記得把她的自願提繳金額扣除,使她可享有稅賦優惠。小明似懂非懂的點點頭,心想參加自願提繳的人真的可以享有稅賦優惠嗎?公司要如何申報員工的扣繳憑單呢?

A:為了鼓勵勞工參加個人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以達到稅賦優惠的效果。事業單位於108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請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欄位,填報員工107年度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並於給付總額欄位中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舉例說明
假設員工莉莉107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50,000元(提繳工資為50,6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107年度薪資所得為700,000元(50,000元 × 14個月),如果莉莉107年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107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欄位應填報36,432元(50,600元 × 6% × 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663,568元(700,000元-36,432元)。

小叮嚀
事業單位填報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參加勞退新制勞工該年度內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金額,自給付總額中全數扣除,以免造成勞工多繳稅款。另勞工明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如發現扣繳憑單未扣除自提金額或金額有誤者,請洽事業單位儘速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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