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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101)年1月1日元旦假期適逢週日,是否應補假?

發佈日期:2011/12/28
明(101)年1月1日元旦假期適逢週日,是否應補假?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因於明(101)年1月1日元旦假期適逢週日,許多勞工朋友關心是否應補假疑義,由於國內實際工時排班方式因行業特性並非相同,勞工局特別整理一般企業常見工時制度,提供以下方式供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判斷應否補假:

(一)實施週休二日制者(每日工作8小時;單週正常工時40小時)因事業單位工時制度係調移部分國定假日(現有19日),如1月1日、1月 2日確定已調移,則無補假問題。此方式與人事行政局所發布一致,101年全年總休假為112日。

(二)實施隔週休二日者(每日工作8小時;雙週正常工時84小時;固定星期日為例假即勞動基準法第36條 每7日休息1日)則應補假1日,補假原則為翌日,惟101年1月2日又逢另一紀念日,形成100年12月31日、101年1月1日、1月2日及1月3日(1月1日補假)四日連續假期,或者勞資雙方可協商另訂補假日期,或針對出勤者可加倍發給薪資,皆屬可行。

(三)服務業等排休制者,如101年1月1日及101年1月2日當日為正常工作日,因已調移他日休假,無補假問題,惟事業單位應公布調移後之休假日,以免勞資雙方造成誤解。

陳業鑫局長表示,時薪制人員10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漲為時薪103元,月薪制為18780元,時薪制人員如於1月1日及1月2日出勤則應加倍發給,即時薪至少為206元(103元×2)以上方符合規定。

有關補假問題,陳業鑫局長建議事業單位應先行與勞工協商並詳細將企業工時調移或補假等情形適時提供給勞工相關訊息,因每年此類勞資爭議案件頗多,且100年7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已大幅提高至罰鍰新臺幣2至30萬元,因此受罰雇主將得不償失;勞資雙方如針對補假仍有問題,逕洽本局諮詢專線1999轉7015至7022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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