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修正案五一勞動節上路 |
發佈日期:2009-07-02 |
保險法修正案已於5月1日勞動節正式上路,本次修法擴大加保對象、增加給付項目及延長給付期間等。
重點如下:
- 加保年齡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以因應勞動年齡往後遞延之趨勢
- 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以保障就業安全。
- 失業勞工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失業給付期間由6個月延長至9個月,以加強保障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
- 失業勞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 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業保險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在3歲以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
勞委會指出,為使受僱於僱用29人以下雇主之勞工同時享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之權利,97年1月16日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修正條文,已刪除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須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門檻,該規定亦配合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於98年5月1日同步施行,使所有受僱者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此外,針對近來許多民眾關心自己是否適用新規定的問題,勞委會表示,勞保局近期已印製通函周知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請其轉知所屬被保險人相關權益,被保險人如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條件,可自5月1日正式施行日起,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另年滿45歲之中高齡或身心障礙失業者,及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的失業勞工,如係尚未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係正在請領失業給付者,於正式施行日起,可直接向職訓局就服站提出申請,適用前開新規定(至於勞工於修正施行前已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因就業保險年資已重行起算,則不得繼續請領至9個月及加發給付之規定)。